序号 |
补贴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电话 |
主管部门 |
1 |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劳务报酬 |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务工群众 |
根据合同约定的用工标准及每月务工时长确定发放金额 |
—— |
—— |
—— |
政策咨询: |
区发展改革委 | ||
2 |
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
具有万州区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一档:1500元/生/期 二档:750元/生/期 |
一年两次 |
春季学期 秋季学期 |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符合条件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春季学期家庭经济发生困难的学生,开学两周内可向就读学校申请。 |
政策咨询: |
区教委 | ||
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 |
具有万州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户籍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
一档:1500元/生/期 二档:1000元/生/期 |
按月发放与按学期发放相结合的方式 |
每月末或每学期末 |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符合条件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春季学期家庭经济发生困难的学生,开学两周内可向就读学校申请。 |
政策咨询: |
区教委 | |||
中职教育国家奖学金 |
具有万州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二年级及以上的特别优秀学生。 |
6000元/生/年 |
一年一次 |
12月31前 |
每年9月符合条件学生向就读学校申请,经区教委、区人力社保等部门组织评审上交市教委。 |
政策咨询: |
区教委 | |||
|
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原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退耕还林实体(农户、公司、大户、专业合作社) |
退耕还林国家每亩现金补助1200元,分3次兑现,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 |
完成区级验收后依据乡镇街道申报时间,按批次发放。 |
按批次发放 |
申报指南 |
|
|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原集体和个人地方公益林、天然乔木商品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补偿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和天然乔木商品林权利人。 |
2023年起16元/亩.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6月-12月 |
(一)召开社员大会。宣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标准,做好一事一议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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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乡低保对象 |
城市750元/月;农村610元/月 |
每月 |
月底之前 |
政策咨询: |
区民政局 |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特困供养对象 |
975元/月 |
每月 |
月底之前 |
政策咨询: |
区民政局 |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对象 |
按对象,按标准 |
每月 |
月底之前 |
政策咨询: |
区民政局 |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的残疾人。 |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10号) |
每月 |
月底之前 |
政策咨询: |
区民政局 |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的一、二级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10号) |
每月 |
月底之前 |
政策咨询: |
区民政局 |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孤儿是指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后,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就读的孤儿参照执行。 |
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625元 |
每月 |
月底之前 |
政策咨询: |
区民政局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补差发放至1625元 |
每月 |
月底之前 |
政策咨询: |
区民政局 |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具有万州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万州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
—— |
每月 |
月底之前 |
政策咨询: |
区民政局 | |||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
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 |
60元/人 |
—— |
每年 |
春节前 |
免申即享 |
政策咨询: |
区民政局 |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每月 |
月底之前 |
免申即享 |
政策咨询: |
区民政局 | |||
5 |
三峡水库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一年一次 |
每年3月底前 |
前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搬迁安置人口。在扶持期内,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2006年6月30日前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纳入扶持范围。 |
政策咨询: |
区水利局 | ||
三峡工程城镇移民特殊救济 |
户籍在万州的生活困难的三峡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淹没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 |
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
hth登录入口在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09〕11号) |
一年一次 |
每年9月底前 |
1.移民家庭因子女当年考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入学特别困难的; |
政策咨询: |
区水利局 | ||
三峡工程城镇移民困难补助 |
户籍在万州的生活困难的三峡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淹没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 |
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
hth登录入口在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09〕11号)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底前 |
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市内安置的已签订完善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户籍在万州的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
区水利局 | |
6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
按文件规定执行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 |
当年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发放。 |
当年奖励扶助金原则上在当年8月31日前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
政策咨询: |
区卫生健康委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制度)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
按文件规定执行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 |
全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全年金额的一半。 |
—— |
政策咨询: |
区卫生健康委 | ||||
奖特扶医保事后资助 |
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特别扶助 (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资金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80%补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资金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当年确认的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对象,从次年1 |
无需申报,由卫生健康部门将拟享受下年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人员名单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 |
政策咨询: |
区卫生健康委 | |||
7 |
防止监测对象因病致贫返贫“一事一议”特殊救助 |
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 |
个人年度重特大疾病门诊和住院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当年防返贫监测标准两倍(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40%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50%给予救助;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救助限额为20万元/人/年。 |
每半年 |
7月和来年1月 |
按照“监测对象申请、村(社区)评议(公示)、乡镇(街道)核实(公示)、区级评审核定(公告)、发放救助金”的流程开展救助工作。 |
政策咨询:023-58256633 |
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 | ||
雨露计划职教补贴 |
万州区脱贫户、监测对象户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 |
每生每学年3000元(分秋春季、秋季发放,每季1500元)。 |
分春、秋季学期,每学年2次。 |
春季学期7月底,秋季11月底。 |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万州区脱贫户、监测对象户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分秋春季、秋季发放,每季1500元)。 二、补助条件 1.脱贫家庭及监测对象家庭。脱贫家庭应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登记在册;监测对象家庭是指已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登记在册且未消除风险(含申报期内消除风险的家庭)。 2.子女正在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脱贫家庭、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在校学习(含实习)。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不含半工半读的成人教育)。 脱贫、监测对象中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享受了“重庆籍脱贫易返贫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本专科大学生民生育才资助项目(即最高8000元学费资助)”等资助政策的,不同时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三、补助期限 自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脱贫家庭和监测对象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在校学习期间(含实习),其家庭均可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对休学的学生暂停补助,停止休学回到学校后可继续享受补助。对退学的学生停止补助。 四、补助方式 1.生源地补助。凡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和监测对象家庭,无论其子女在何地就读(含子女本人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高职在校生),均可申请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2.直补到户。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的对象是脱贫和监测对象家庭,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 五、申报时间 1.春季学期。学生于5月10日至5月30日期间向所在镇乡、村进行申报。 2.秋季学期。学生于9月20日至10月30日期间向所在镇乡、村进行申报。 六、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由补助对象户填报《万州区2024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报表》,提供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户主、户口增减页)原件、复印件;新入学学生申请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后续申请需提供在读在校证明(由就读学校提供)原件、缴纳学费凭证原件、复印件。持卡人财政“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 2.村级初审。学生是否属本村在读学生(含子女本人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高职在校生);学生与所申报户主关系是否真实;学生所在家庭是否属脱贫户、监测对象。 3.镇乡街道审核。镇乡街道对本辖区内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比对确认脱贫户(监测户)信息、学生申报的学籍信息,对象“直补卡一卡通”账户信息,享受“重庆籍脱贫易返贫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本专科大学生民生育才资助项目政策情况。 4.区级复核。区级部门对各申报对象进行终审、与区教委、民政局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确定最终补助对象进行区级公示,公示后,按程序通过“一卡通”系统打卡补助金。 |
政策咨询:023-58256904 |
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 | |||
脱贫人口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打卡 |
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的脱贫人员(监测对象) |
每人每月336元 |
每半年 |
7月及来年1月 |
无需申报,按上月上岗人员发放。 |
政策咨询:023-58256904 |
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 | |||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
8 |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事后资助金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资助金发放前健在的资助对象 |
按文件规定执行分类参保资助标准 |
—— |
—— |
申报指南 |
综合联系: |
区医保局 | ||
万州医保发〔2023〕46号区医保局、区教委、区财政局、万州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筹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
9 |
应急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
—— |
—— |
1.本人书面申请。 |
政策咨询: |
区应急局 |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 |
—— |
1.本人书面申请。 |
政策咨询: |
区应急局 |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 |
—— |
1.本人书面申请。 |
政策咨询: |
区应急局 | |||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严重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简易房、工棚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范围。 |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
—— |
—— |
由受灾人员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申请;乡镇、村(社区)干部入户实地察看;经村(社区)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应急管理局审批。 |
政策咨询: |
区应急局 |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
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
—— |
—— |
(一)书面申请。需户主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议。 |
政策咨询: |
区应急局 | |||
物资救助 |
未进行集中或分散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无房可住受灾人员。 |
(一)帐篷发放。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
—— |
—— |
1.本人书面申请。 |
政策咨询: |
区应急局 | |||
10 |
农村危房改造 |
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经镇街认定确属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
C级危房维修加固补助0.75万元/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补助3.5万元/户;无房户新建住房补助3.5万元/户。 |
|
—— |
—— |
(一)农户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级评议并公示。 (三)镇乡(街道)逐户核实,经镇街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公示并上报区住房城乡建委。 (四)区住房城乡建委申批。 |
政策咨询: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
11 |
农机购置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万州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农委函〔2021〕158号) |
每半年 |
7月和来年1月 |
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出具身份证明)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出具工商注册登记证照)。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出具土地流转证明或跨地区作业证明)。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登记证书原件)、万州区确定的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发票要求机打税务发票,应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的相关规定,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政策咨询: |
区农业农村委 |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村社集体机动地种粮的,补贴给种地农户。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耕地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及全区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万州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农委函〔2024〕85号) |
一年一次 |
每年6月底前 |
政策咨询: |
区农业农村委 | |||
种粮大户补贴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50 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 |
根据市级下达的种粮大户补贴资金总额及按程序核定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按不低于最低标准确定。当年兑付的种粮大户补贴,以上一年按程序核定的实际种粮面积计算。2023年、2024年、2025年种植粮食作物的大户,补贴标准分别每亩不低于70元、45元、2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万州区2024-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万州农委函〔2024〕86号) |
一年一次 |
每年8月底前 |
政策咨询: |
区农业农村委 | |||
农机报废补贴 |
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0〕75号)、《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州农委函〔2021〕9号)文件中重庆市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报废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州农委函〔2021〕9号) |
半年一次 |
7月和来年1月 |
1.申请受理。机主携带身份证明,银行卡,自愿到区农业技术与机械推广中心办理报废补贴申请。在我区范围内已登记注册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提供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来历承诺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未纳入牌证管理或无牌证的农业机械应提供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来历承诺书、机具提供机具铭牌(或铭牌照片)、出厂编号或车(机)架号、发动机号等机具信息。受理部门审核机主身份和拟报废的农机具信息,核定报废机具档次及补贴额,符合要求的,向机主出具《重庆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2.注销登记。已登记注册为渝01农机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应持《确认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号牌、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到区政务中心内农委审批窗口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3.拆解销毁。机主将报废机具和《确认表》交给回收企业。回收的农机具由区农业农村委监督回收企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进行拆解或者销毁,拆解销毁前,区农业农村委工作人员应当复核报废农机信息,并采集拆解销毁前、中、后机具照片。4.信息审核。拆解销毁完成后,区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完善报废机具信息,上传拆解前、中、后机具照片、《确认表》至辅助系统,完成形式审核操作。5.兑现补贴。区农业农村委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流程开展报废补贴资金兑付申请、报废补贴信息公示、报废补贴信息审核;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无误后的报废补贴信息,将资金打卡发放到机主。 |
政策咨询: |
区农业农村委 | ||
“两新”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长 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29号)文件中重庆市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要以购置同种类新设备为前提。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长 |
待市农业农村委明确 | 待市农业农村委 |
机主凭《确认表》、机主身份证照、机具身份信息图片(铭牌或其他能证明机具身份信息的资料)、人机合影(机具需主要部件完整)到报废机具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网点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报废补贴申请,签署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录入补贴申请信息。需以购置同种类新设备为前提的,还需提供购机发票并录入新设备生产厂家及出厂编号等信息。 |
补贴发放(待市农业农村委拨款后发放) |
政策咨询: |
区农业农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