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25年认证认可监管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25年认证认可监管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各室队,消委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现将《关于印发2025年认证认可监管计划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2025年认证认可监管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局:
为切实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以及市局市场监管工作会精神,结合年度认证认可监管工作要点,以及市局涉企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安排,特制定2025年度认证认可监管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根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市局和区县局依据法定职责认真开展本年度认证认可监管工作,区县局认证认可监管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市局年度职能绩效考核客观标准和主要指标。
各区县局应当摸清底数,系统收集监管对象近年监督检查、违法信息、举报投诉信息,利用总局信息系统上报的基础数,对各主管部门管理系统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发现问题,确定重点,对重点地区、行业、企业和突出问题,增加监管频次、强化监管措施。同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一)市局监督检查
市局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拟印发《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与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共计划抽查72家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数量分别为:机动车检验领域35家、工程(建材)领域9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8家、食品领域6家、水环境领域5家、产品质量检测领域3家、刑事技术领域3家、司法鉴定领域2家、电气领域1家。其中,机动车检验领域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组织实施,其他领域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各市级相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性问题。
市局组织的专项检查。根据总局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计划在本年度组织实施机动车安检机构专项检查、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建筑材料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其中,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环境监测、食品、建筑材料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测;伪造原始记录;减少、遗漏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等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区县局监督检查
各区县局积极配合市局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区县局结合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信用等级等情况,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不低于总机构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查处市区两级立案查处过的机构、信用等级为最低级机构、告知承诺获证机构、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机构。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机构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一)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市局对通过一般程序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按照10%的比例,对通过自我声明的企业按照30%的比例抽取获证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分配给各区县局开展强制性产品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区县局对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燃气器具、电线电缆等重点获证组织和免予办理CCC认证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本年度新增、撤销、注销、暂停、过期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含自我声明)进行重点抽查。
重点查处获证产品与型式报告不符,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获证产品一致性抽查
市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按照强制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制定本年度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监督抽检计划,对生产、流通领域确定的约730个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各区县局根据抽检结果,开展后续处理工作。
四、自愿性认证监督检查
(一)认证机构监督检查
市局组织自愿性认证从业机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认证机构认证人员不到现场、冒名顶替、伪造认证档案、认证实施过程中未对关键过程和场所进行审核和严重减少审核时间、审核组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技术专业能力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各区县局按照总局下达的名单完成350家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的现场检查。
(三)重点获证产品抽查
持续开展有机产品、富硒产品、环保产品、绿色产品、智能家电和其他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日常监督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避免重复检查
各区县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对企业开展重复检查。
(二)规范组织实施
落实“督促企业自查、区县局监督检查、市局专项检查督查、责任追查”的排查监管机制。检查情况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双方在表格(检查表见附件)后签字盖章确认,存档备查。监管工作完成后,各区县局要建立完善认证认可监管台账档案,对全年监管工作情况在年度工作总结中作为单独板块总结评估上报。市局适时对区县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部分监管对象开展重点复查,对工作不力和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实施责任追查。
(三)严格依法后处理
各区县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一是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固定证据,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向被检查机构发出“三书一函”;三是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将证据资料移交执法办案机构立案查处。四是涉及认证机构、获证组织违法行为的依据《认证认可条例》作出处理,并将相关违法行为上报市局通报认证认可机构作出暂停、注销、撤销证书等处理。
各区县局在工作中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确保监管工作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有序有力开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市局认监处联系人:吴凯 电话:67376220
附件:1.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抽查表
- 认证活动现场检查表
市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2025年4月3日
附件1
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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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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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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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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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年月日-年月日 | |
检查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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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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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说明 |
检查结果(符合、不符合或不适用)及问题描述(包括作为证据的材料名称、清单,文件号等) | |
1 |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
1.依法设立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包括经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提供下列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之一:1)工商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3.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处于有效期内。 4.资质认定证书所用名称、地址应与法人登记、注册文件一致。 5.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应持有下列法律地位证明文件:1)设立该检验检测机构的证明文件;(对内部组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授权文件;检验检测分公司的工商注册文件);2)所在的组织是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3)该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法人单位内应有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4)法人单位授权该机构独立开展检验检测,独立建立、实施、改进管理体系的文件;5)所在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 |
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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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提供与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2.劳务派遣用工符合《劳务派遣暂时规定》的要求。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检查是否有派遣人员进行试验检测行为。 3、从事特殊行业或领域的检验检测人员应满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的规定。我国已经实施的检测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有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等。检查从事特种设备检测、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
检查结果: | |
3 |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
1.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工作场所应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附表》的工作场所地址一致。检查实际地址门牌号是否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附表》的工作场所地址一致; 2.检验检测机构对工作场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能提供证明文件。如租用、借用场地,期限不少于1年。应提供划拨使用文件、租赁协议、出租方(划拨方)产权证明、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且地址应与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及资质认定证书上的地址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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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验检测机构不能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
抽取评审周期内至少15项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少于30份(应包含资质空档期间可能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核查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1.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2.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含空档期)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3.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址出具数据和结果; 4.授权签字人签字不得超出资质认定批准的授权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5.不得擅自使用未经资质认定的标准或未按规定变更的标准(含更新的标准)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
抽取报告编号:
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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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检验检测机构不能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
抽查评审周期内至少15项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及其对应原始记录不少于30份(应包含空档期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 室内检测检查重点: 1、原始记录的检测时间与报告标明的检测时间是否一致,委托单、抽(采)单、原始记录上标注明的样品接收(抽采样)时间是否检测时间存在合理逻辑关系; 2、原始记录是否有主检人和复核(校核)人签字;签字人员与实际检测人员是否一致; 3、报告和原始记录是否存在报告与检验检测结果不一致; 4、查看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对应的使用记录; 5、检测原始记录的数据精度与设备精度是否一致;是否满足规范对设备要求; 6、可储存电子数据的设备数据是否按要求存储,是否与报告出具数据一致; 7、检测样品是否有检测痕迹(适用时); 8、检测过程是否有视频记录(适用时); 室外检测检查重点: 1、设备运行记录使用人员与报告检测签字人员是否一致; 2、设备借出归还时间与试验时长是否匹配; 3、设备出入库数量与当日检测报告数量是否匹配; 4、设备使用出入库是否有对应的视频记录;(适用时) 5、报告签字的检测人员是否存在一日内在不同且较远地区同时开展检测; 6、检测原始记录的数据精度与设备精度是否一致;是否满足规范对设备要求; 7、可储存电子数据的设备数据是否按要求存储,是否与报告出具数据一致; 8、人员与产量是否匹配,当日报告检测数量与规范要求试验时长是否符合(如压实度、锚杆拉拔、闭水试验、平板荷载等) 9、原始记录是否有主检人和复核(校核)人签字;签字人员与实际检测人员是否一致; 10、是否存在未开展检测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情况。 |
抽取报告编号:
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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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办理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 |
1、涉及无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变更是否在机构自我声明的2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机构是否按要求将标准变更的自我声明予以公开; 2、涉及实质性变化的标准等出现变更,是否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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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授权签字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职称或工作经历不真实、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
抽查评审周期内至少15项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及其对应原始记录不少于30份(应包含空档期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1、查看签字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职称或工作经历是否符合要求和真实; 2、是否有非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情况或者使用私章、电子笔迹情况; 3、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是否超越能力范围、试验地址范围; |
抽取报告编号:
检查结果: | |
8 |
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体系运行等未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
依据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抽查通过认证项目的30%(不少于10个,低于10个全数抽查)的项目参数,检查其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等是否满足要求: 1.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且已经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2.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但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但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1.按最新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管理体系文件; 2.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覆盖技术管理管过程、有内审员的个人审核记录、评审报告送交所在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部门审阅并有批示; 3.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主持,对质量目标对于质量方针的关联性及当年完成的时限性、风险监控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评审 |
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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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检测设备数量与出具检测报告数量不匹配 |
1、查看检测设备台账,按照检测项目、参数归类; 2、查看检测设备使用记录; 3、查看对应检验报告数量; 4、抽查至少20台设备档案,检查其检定校准报告是否连续,校准参数是否覆盖检测要求;如检定校准报告不连续,检查在空挡期是否用该设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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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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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
附件2
认证从业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实确认表
认证机构: 获证组织:
序号 |
事实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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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写时,事实描述要求: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事实的详细准确描述。每页都需要签字确认,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
获证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被检查企业盖章)
检查人员(姓名、职务)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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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抽查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检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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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产品 或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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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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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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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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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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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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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核查内容或 问题点 |
检查依据 |
核查要点 |
存在问题描述 |
参考处罚 依据 |
1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 |
117号令第10条 |
(1)检查获证组织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如是,查是否获得CCC证书/自我声明并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核实证书/自我声明及编号的有效性; □符合□不符合
(2)检查证书上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信息的一致性;如有没获得CCC认证证书/自我声明的情况,确认产品是否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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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6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117号令第49条 |
对于OEM/ODM获证组织(委托加工企业): 查是否有OEM/ODM的CCC证书,并从“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确认证书有效性; □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 |||||
2 |
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117号令第24、25条 |
(1)检查生产者、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核对企业名称、地址信息与证书/自我声明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向认证机构变更备案和获得批准,并要求企业提供符合性证据,如核实企业在认证机构网上的变更备案信息等; □符合□不符合 (2)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是否发生变更; □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3)获证产品型号是否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 □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4)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是否发生变更; □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5)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更; □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6)证书扩展是否向认证机构申请并确认 □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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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号令第54条 |
3 |
获证产品认证标识是否规范使用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是否一致 |
117号令第23条 |
在生产线或库房内检查CCC获证产品实物,确认其铭牌/包装/说明书上信息与认证/自我声明是否一致,可根据情况抽查,如:1-3种(件);(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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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号令第55条 |
是否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117号令第32条 |
查企业是否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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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获证组织是否按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
117号令第50条 |
(1)抽查重要记录保存情况是否良好,如: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相关记录; □符合□不符合 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息等; □符合□不符合 (2)是否通过查阅关键件合格供方名录、采购、控制记录等核对供方管理; □符合□不符合
(3)是否通过查阅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质量控制记录确认产品及其特性控制; □符合□不符合
(4)抽查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证书是否合规;
£符合□不符合
(5)了解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等来外来认证产品信息,查看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是否齐全、适当、有效,特别关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或去向; □符合□不符合
(6)观察企业的产品实现过程是否符合一致性控制情况(人/机/料/法/环); □符合□不符合
(7)了解获证产品认证用标准是否变更,如有,变更是否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加施CCC标志和放行;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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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117号令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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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M企业 |
同4 |
对于ODM获证组织,核实如下资料是否齐全及其真实 (1)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和生产厂与ODM制造商的ODM协议;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
(2)ODM生产厂与ODM制造商关于认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协议;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
(3)ODM产品铭牌(外部标识)、说明书;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
(4)ODM初始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及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等;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 (5)其它必要资料(如有)。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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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情况 |
117号令第29条 |
(1)确认证书是否有注销/撤销/暂停,如有核实其信息(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期限等);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
(2)查获证产品,注销/撤销/暂停认证证书资格后,是否停止使用CCC标志或证书,是否存在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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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6条,117号令第51条 |
6 |
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 |
117号令第33条 |
检查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自我声明的管理,如责任人、管理规定是否齐全,并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核实证书/自我声明真伪等;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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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号令第53条 |
是否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
117号令第33条 |
检查获证组织对加施认证标志的管理,如责任人、管理规定是否齐全、标志使用记录是否保存良好等; □符合□不符合
向获证组织负责人了解并通过查询标志台账台等确认是否倒卖认证标志;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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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获证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查,检查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是否一致 |
117号令第13条 |
根据抽查产品的数量分别填写,请自行复制本栏
(1)产品名称
(2)产品型号
(3)证书(自我声明)编号
(4)对照产品适用标准,检查如下内容:
1.产品铭牌/标识是否符合标准 □符合□不符合
2.产品结构/安全要求是否符合标准 □符合□不符合
(5)对照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检查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中记载一致 □符合□不符合 (6)其他产品一致性重要内容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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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号令第54条 |
8 |
其他(在企业检查时发现本检查提纲未尽事宜,并且属于重要的信息)。 | ||||
总体 情况 |
本次检查,共发现(被检查单位名称) 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我局将就以上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被检查方(加盖公章): 企业现场负责人:
检查成员: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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